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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价办法》《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分标准》的通知

2022/5/31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部署,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价办法》《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分标准》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省直管县(市)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我省建筑企业在BIM技术、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项目管理业务融合的应用和创新能力,经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研究,制订了《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价办法》《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分标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价办法.docx

          2、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分标准.pdf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

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价办法(2022年施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信息化发展和河南省委、省政府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广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应用,深化BIM技术、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项目管理业务融合创新,推动我省建造方式变革,组织开展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价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并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鼓励大型公建项目、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志性建筑工程积极申报参与评选。

第四条 评价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优中选优的原则,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申报和评价条件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为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未竣工的建筑类工程或基础设施类工程,且为整个标段或单位工程,不得拆分部分申报。

第六条 智慧工地建设内容应满足《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分标准》相关要求。

第七条 若施工企业、设计单位所申报的工程为同一个项目(具体到标段),应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不得超过三家。

第八条 评价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立覆盖相关方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和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2、编制智慧工地建设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完整。

3、智慧工地建设内容应进行专项交底和培训。

4、智慧工地采用的软件、设备、工具、技术应符合信息协同的要求。

5、智慧工地实施数据应有效采集、可靠存储、可追溯,满足管理需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进行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价:

1、项目实施效果不良,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如因安全、质量、环保、治安等问题而被行政处罚,取消其评价资格。

2、智慧工地数据与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未被管理采用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自协会接收到项目的报名申请起,项目通过自评确定项目智慧工地建设满足相应申报等级的基础项,并且智慧工地平台上线运行稳定,可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项目提交应用成果材料,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成果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综合得分和排名情况选出50%的项目为年度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并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官网上公示。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获得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的工程,授予奖牌或证书;在申报年度河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时给予加分,在申报建设工程中原杯BIM大赛及企业BIM应用能力认定时给予加分。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二条 相关评审专家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礼品、礼金,违者将撤销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河南省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评选项目积极在媒体上展示自身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评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必须数据清晰、事实清楚、真实可信。对于虚构、编造事实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评价资格。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小组设立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将根据智慧工地建设发展情况不断完善。

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